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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环境工程设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8-07-16  

河北省环境工程设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

 

第一条 为改善环境质量,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,规范环境污染治理市场,加强行业自律,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职能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环境工程设计认定,是指依据环境工程设计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标准,经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确认并颁发《河北省环境工程设计认定证书》,以证明申请单位具有某一方面环境工程设计能力的活动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工程设计包括:

    (一)废水、废气、固体废物、噪声、电磁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艺设计、非标准设备设计和相应的建构筑物等配套工程设计;

(二)废物资源化工程设计;

(三)环境生态工程设计。

第四条 河北省环境工程设计认定,遵循自愿、公开、公正、透明、非歧视的原则,凡在河北省范围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的单位,均可自愿申请。

第五条 申请河北省环境工程设计认定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:

(一)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营业执照及独立法人资格;

(二)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、设计、试验场所以及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各项管理制度;

(三)有一定数量的环境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,其中:每一申请类别从事设计工作的高级职称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2名,中级职称设计人员不少于4名;

(四)具有与申请类别相应的3例以上独立设计的成功实例。

第六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资料:

(一)河北省环境工程设计认定申请表;

(二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;

(三)企业法人及主要技术人员(高工、工程师)身份证、职称证书、劳动聘用合同(复印件);

(四)办公场所证明,实验场所证明;

(五)主要技术及设计装备情况;

(六)每一申请类别的三例环境工程设计实例,包括:设计合同、设计方案、竣工验收环保检测报告、环保部门验收报告;

(七)其它有关文件、证明。

(八)与省环保产业协会签订的《环境工程设计认定服务协议》。

第七条 申请及批准程序:

    (一)申请单位向河北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并填写《河北省环境工程设计认定申请书》,连同其它要求的资料(一式三份),一并报省环保产业协会;

(二)省环保产业协会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,组织专家对其工程设计进行考察和评审。

(三)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,由河北省环保产业协会颁发《河北省环境工程设计认定证书》。

第八条 新建设计单位,按本办法第六条第(一)、(二)、(三)款条件,并按第七条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、(七)、(八)款要求,提交有关资料,由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其办公及实验场所进行考察评审,对符合条件的,颁发《河北省环境工程设计认定临时证书》。

第九条 《河北省环境工程设计认定证书》有效期为两年。《河北省环境工程设计认定临时证书》有效期为一年。获证单位可在证书期满前两个月,向省环保产业协会提出复审申请。省环保产业协会对复审合格的单位,换发新的认定证书。认定证书期满后不办理复审申请者,视为自动放弃资格。

第十条 认定证书超过有效期,获证单位需要继续认定时,其申请要求与程序依照初次认定进行。

第十一条 获证单位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,可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认定证书。

第十二条 获证单位不得涂改、滥用、转让认定证书。

第十三条 获证单位在机构、人员、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,应及时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。

第十四条 获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省环保产业协会收回认定证书,并公布其认定证书失效;

(一)弄虚作假,伪造文件、资料骗取认定证书的;

(二)转让、涂改、伪造、滥用认定证书的;

(三)超出界定的期限和专业范围进行广告宣传和使用证书的;

(四)由于持证单位的设计责任,造成环境工程质量低劣,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。

第十六条 用户对持证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出现的问题,可直接向设计单位反映,并提出改进要求,设计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,也可向省环保产业协会投诉,省环保产业协会将及时调查、核实并处理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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